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舊制房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應該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前陣子最新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的房屋交易所得。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應依其提示的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果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以新北市的交易門檻為例,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而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是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的每坪單價(每坪單價)為120萬元以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則為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為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是300萬元,張先生因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張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的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300萬元÷(300萬+700萬元) 】,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是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且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可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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