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老一輩疼孫子女們,希望未來往生時,能將部份的遺產分配給孫字輩,但按照《民法》規定,孫字輩並沒有繼承權,因此只能透過遺囑才能達成。資深地政士提到,有一名阿嬤生前完成公證遺囑,並由兒子擔任遺囑執行人,但阿嬤死後,她的未婚女兒卻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個案中的阿嬤育有2男2女,她的兒女當中1男1女未婚,另外,1男1女已婚,已婚者都有小孩,也就是阿嬤的孫子女們。

近期阿嬤往生了,她的兒子帶著當年的公證遺囑,想請地政士協助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將不動產登記到各繼承人名下,但未婚的女兒卻不願意配合辦理。
鄭文在說,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5-1點」,只要由遺囑執行人,也就是兒子出面辦理就好,女兒若不願意交附的權狀及戶籍謄本,也可以由兒子來代理切結、申請即可,案件在遺產稅完稅後10天左右,就可以完成登記。
歸納女兒不願意配合的原因,鄭文在點出,阿嬤將孫子女們納入繼承人當中,導致女兒認為應該分配的遺產被孫子女們「稀釋了」,損害到她的特留分,所以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
不過,由於「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8點」提到,「遺囑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時,繼承人是否已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鄭文在表示,土地登記上並沒有瑕疵,當然可以完成登記,這也顯現生前留下遺囑的重要性,如今未婚的女兒也只能後續評估是否要以訴訟方式,取得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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