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果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則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給乙君,買賣價款為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疑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形。
民眾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不過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能與一般土地相比,他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果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能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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