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物價上漲,立法院「不打算每人多發一點」嗎?
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並明定每人普發現金1萬元,表面上意義看來是對全民的直接回饋,獲得不少民意支持。然而,這項舉動背後卻牽涉到憲政架構中的權力分立之分際問題,甚至引發是否違憲的討論。從憲法與大法官釋字391號解釋來看,這樣的立法行為恐已達違憲邊界。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而大法官釋字391號更明確指出,立法院雖有審議預算的權力,但不得以審查預算之名,逕自新增或增加支出項目。大法官解釋理由在於:預算案屬行政機關施政計畫之體現,若立法機關任意修改支出結構,不僅破壞行政、立法之分工原則,更會模糊施政責任的歸屬,損及責任政治的建立。
因此雖然憲法第63條賦予立法院議決「預算案」與「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權力,但該權力並非毫無限制。立法院不能僭越行政權的政策主導地位,更不能透過立法形式將「發錢給人民」變成固定常態。試想,如果立法院今日通過普發一萬元,明日再立法要求每年發放十萬元,是否就成為一種無上限的「財政立法權」?或是造成立法權取代行政權?如此一來,將嚴重動搖預算紀律與民主憲政根基。
在民主國家,預算編列本應由行政部門依據施政計畫提出,再由立法部門審查、監督,這是一種基於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立法院若想透過「法律案」規定普發現金,即使形式上避開預算案之限制,實質上仍是針對特定年度、特定用途要求國庫支出,實難脫違憲之嫌。
大法官在釋字391號中強調:「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即屬違憲。也就是說,即使以法律案通過所謂的「普發現金」,其本質仍是增加支出,亦屬憲法所不容。
立法機關代表民意,但憲政制度不是「多數暴政」的工具。若民意一時高漲,立法院即以之為依據,擅自決定發放現金、增加國家支出,未來是否每次選舉就立法「全民領錢」?這不但侵害行政權,更導致財政紀律淪喪,最終買單的仍是全民。
乾脆立法規定「每年全民發放十萬元」,聽來荒唐,卻正是這種邏輯的極致推演。若憲法設下的權力界限可以如此輕易被逾越,那麼不只是預算制度會崩壞,整個責任政治、民主制衡體系都將蕩然無存。
領錢很爽,筆者也覺得可以平白領錢有小確幸,但是長期下來是否可能造成國家財政惡化反撲? 2010年希臘政府欠債3千億歐元,無力償債而導致國家破產,希臘花了將近15年經濟才從財政破產逐漸改善,台灣要這樣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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