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大樓於興建時在中庭草地種栽種5棵樹木,希望未來可以使居民在中庭乘涼。然而多年經過,5棵樹木逐漸出現浮根的狀況,其中並有部分因為距離建物較近,有損壞水管的可能。因此A大樓管委會經過決議並請廠商勘查後,確定若不立即處理樹木將造成水管破裂,因此最終只保留1棵樹木。然而近期確有區權人提出異議表示移除樹木屬於重大修繕,應該要區權會決議通過,而不是管委會自行決議。以下討論公共區域的樹木若是要移除,應該由誰決議。
二.首先,關於樹木,依照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也就是說一般而言樹木會被視為是不動產的一部分。而因為公共區域是屬於全部區權人共有,因此種植在公共區域的樹木也是屬於區權人共有。
三.在區權人共有的情形下,管委會是否可以自行決議移除樹木涉及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的權限。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同法第36條第2款亦有相似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可見對於共用部分,管委會確實可以修繕、管理、維護、改良,並且從條文來看,並沒有提到需要區權會另外決議或是規約規定,而是管委會本身就有這樣的職責。
然而,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可見同樣是共用部分如果是拆除、重大修繕或是改良就需要區權會決議通過。
因此移除樹木究竟是一般的管理、修繕又或是達到重大的程度而需要區權會決議,也就是最主要需要討論的地方。 以此情形來看,一旦人數不足則根本無法做出決議,因此所做出的決議問題並非在是否撤銷或是否無效而是自始就不成立。
四.關於移除樹木,有直接提到的判決可以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
174號判決。
判決中,原告認為管委會未經區權會決議擅自以社區經費進行包含社區內私人土地的砍草、砍樹,並認為所支出的工程金額要返還社區。
被告則抗辯私人土地部分是因為有社區長年堆積的垃圾,而社區的雜草樹木則有確實經過管委會同意才執行。
判決認為,私人土地部分只占共用部分的極低比例,且清理堆積垃圾所支出的費用也合於一般常理。況且管委會對於共用部分可以管理、維護,除非到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才需要區權會同意。而砍草、砍樹都是一般修繕、管理、維護而已,因此由管委會同意後執行應無問題。
也就是說,判決認為砍樹並不用區權會決議,而參考其他判決大概可以發現,如果是修剪樹枝就會被認為是一般管理,如果是如拆除花台則可能被認為需要區權會決議。至於什麼程度會被認為需要區權會決議,如果不是非常明確不會產生糾紛的項目,建議還是先詢問主管機關避免日後訴訟困擾。
五.不過大家肯定會有疑問,樹根如果已經開始損壞大樓結構,是否還需要召開區權會決議?
隨然有臨時區權會的相關規定,然臨時區權會還是需要依照相關規定召開,在已經可能損害大樓的情況下,管委會則有可能可以緊急避難為由,自行移除樹木,不過緊急避難仍有應達成的要件,並非只要說緊急就可以適用,仍應特別注意。
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縱使管委會可以移除樹木,也不代表其他住戶可以擅自因為管委會已經決議移除樹木因而自行動手執行,如前面所說,共有部分的樹木是屬於全體區權人共有,如果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隨意對樹木造成毀損,是有可能犯毀損罪並且被求償的。
七.案例說明
A大樓中庭樹木因為浮根並且可能損壞大樓水管因此管委會金過決議並請廠商勘查後確定有立即處理的必要。因此最終管委會直接將樹木移除。依照判決,移除樹木並不是屬於需要區權會決議通過的事項,只要管委會通過決議就可以移除樹木。因此A大樓管委會移除樹木的行為屬於管委會的權限並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