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提供
南部最大聲/記者 楊維安 報導
屏東一名陳姓女子於105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合併申報」方式,將其夫投資所得之公司股利約3,562萬元併入報稅,並由陳女擔任納稅義務人。該年度陳女實際所得僅3萬餘元,但其綜所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668萬6,293元,惟陳女並未如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下稱移送機關)於107年11月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下稱屏東分署)強制執行。
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除非在報稅年度中離婚、結婚或分居,綜合所得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本案雖稅額主要來自其夫所得,但由於陳女自報為納稅義務人,因此依法對其執行。
執行過程中,屏東分署發現陳女名下資產多屬借名登記,且僅有少量存款可供執行。陳女曾表示,財產狀況需詢問其夫方能釐清;然其夫本身也因銀行及私人債務纏身,無力代為清償。
經數年追查與執行,屏東分署最終成功拍賣陳女名下位於枋山鄉莿桐段的魚塭,並以拍賣所得全數繳清欠稅款項,結束長達數年的稅務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