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最大聲/記者 曾志豪 高雄報導
高市勞工局特別提醒8月23日為公民投票日,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而未受監護宣告者,即具投票權。而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應放假日,凡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如投票日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不問勞工出勤之時段是否為投票時間,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舉例而言,若某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議定月薪為36,000元,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其投票日為原排定之工作日,並與雇主議定當日給予2小時投票時間後,再實際出勤工作6小時。則該2小時工資應照常發給,並應就該6小時部分再加倍發給150*6小時=900元之出勤工資。
勞工局另提醒,該投票放假日係免除勞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出勤義務,勞工本無庸請假。該日若前經勞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其他「國定假日」至該日實施放假,勞雇雙方應再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如有勞工已預先排定特別休假,適逢該等投票日者,勞工亦得另擇其他工作日安排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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