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優先購買權」讓房地產整合高手又愛又恨。資深地政士提醒,如果買方希望買到的土地,不需要別人點頭同意才算成交,建議可事先避開《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土地法第104條》租地建物,以及有375租約的土地,或有《土地法第107條》等情事的物件。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3個優先購買權案例,可作為許多買方當作借鏡。第1個案例,賣方出售的持分土地,因為是繼承取得,所以共有人眾多,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依照同樣價格、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且通知期間不得少於15天。

拜房地產降溫,美國關稅之亂,共有人紛紛收手,無優先購買意願,原簽約買方認為輕舟已過萬重山,偏偏第15天收到其中之一共有人,表示願意優先承買的回函,讓原簽約買方承買的希望落空。
第2個案例是,是租地建屋的情事,因為賣方將土地出租給第三人蓋房屋當工廠,依照《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該優先購買權,應該在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否則視為放棄。
鄭文在指出,這部分和共有人的15天有所不同,且租賃情況是指租地建屋,租客才會有優先購買權,若只是坊間的一般房屋出租,房客並沒有優先購買權。
另外,還有一種優先購買權也是接獲通知後15天要以書面表示承受,否則視同放棄,那就是耕地375減租條例的承租人,也就是佃農的優先購買權。
鄭文在提醒,雖然房地產買氣薄弱,但是這3種類型的優先購買權,都是最近3個月來陸續遇到的案例,接獲出賣人通知後,優先購買權人都表態優先購買,這也令許多買方扼腕,也建議一些買方在選擇物件時,可以事先避開這類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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