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鎮游泳池 圖/ 楊維安 翻攝
南部最大聲/記者 楊維安 報導
屏東縣恆春鎮游泳池於2022年8月22日發生3歲女童溺斃悲劇,負責監督的鎮公所陳姓管理員,被依過失致死罪一審判刑1年,他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10月,並駁回緩刑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案發經過
判決書指出,陳男自2022年3月起擔任鎮公所職員,負責游泳池文書、檔案、物料、財產、車輛及庶務等綜合性行政業務,並督導救生員。
案發當日,女教練(已獲緩起訴)帶3歲女兒到泳池,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女童滑向深約92公分的水池溺水,當時僅有郭姓救生員(已判刑)在場,卻未及時發現,直到其他家長驚覺並搶救,仍回天乏術。
法院見解
屏東地院認為,泳池救生員不足,陳男仍開放營業,有明顯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陳男上訴稱,自己服務公職逾20年、表現優異、記功嘉獎上百次,並同意賠償但遭家屬拒絕,請求緩刑。
高雄高分院調查認定,陳男在上訴後才認罪,不宜給予緩刑,但考量他無前科,改判有期徒刑10月。
專家評論:法規不完善下的犧牲品
台灣水質管理委員會秘書長許展維受訪指出,這起事件反映出台灣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的漏洞。他表示:
「游泳池救生員應該專業專責於救生守護,但目前台灣實際情況是一人多職,救生員同時要做清潔、水質檢測、機房維護等工作,極易分散注意力。」
許展維強調,泳池應該專業分工,清潔由清潔人員負責、救生員專注救生、機房與水質檢測則由專業人員管理。他也建議,若救生員因執行其他任務而無法全程監控泳池,應明確記錄並回報,避免事後承擔全部責任。
他批評:「經營者因法規不足而便宜行事,讓民眾曝露在高風險中。游泳池風險管理亟需立法修正,必須立即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