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中華超傳媒 AI圖片)
誰能享有無主物的所有權?有些人認為,只要回收物放到市府的回收車,就等同市府有所有權,但是,依據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必須內心有「所有之意思」,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才能取得所有權。因此,回收物放到市府的回收車,只是持有權的移轉,並非讓市府理所當然取得所有權。要成為所有權人,必須具備「所有的意思」、「據為己有」的主觀意思要件,才能取得所有權,所以,要看市府是否有「所有的意思」或「據為己有的意思」,有的話,才有所有權。
同理,縱使市府製作回收物清冊,或放在市府的領地內,也只是持有與管領力的展現,不等同具備所有權,還要看是否市府有「據為己有」或「所有的意思」。否則,所有垃圾放上市府的環保垃圾子車或垃圾車內,也都等同是市府所有了,這顯然與事實不符。
至於該如何知道市府有「所有的意思」或「據為己有的意思」?除了法律上有擬制規定外,市府要有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在訴訟上則是向法官表明(明示意思表示),或者告訴法官哪些行為是以默示意思表示代表所有、據為己有的意思。至於製作清冊行為,有人認為是象徵市府有所有的意思,但其實這是這些人對市府製作清冊行為的詮釋,不能代表就是市府本身的意思,因為製作清冊的行為要詮釋為單純持有的意思製作清冊,或詮釋為據為己有而製作清冊,其實都可以,也就是說,有無「據為己有的意思」不能用觀看者認為的意思去代表是市府本身的意思。刑事庭法官判案時,不能以外界推測的意思去認定就是市府本身的意思,法官自己也不能代替市府表示有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事實上,本案法官判決貪污侵占罪,是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顯見法官認為電鍋並非「公物」而是「私有財物」,也就是說,市府並非所有權人。
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這規定叫做『無主物先占』,也是必須要先具備了「所有的意思」,或者有法律擬制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否則,就算持有物品,也不能因為事實上對物品有管理的持有行為而取得所有權。
環保公司在本案沒有先占行為,市府如前述沒有對電鍋有明示或默示「據為己有的意思」,法官也不認為市府有所有權,亦即市府與環保公司都無所有權。
清潔工拿到電鍋時,是否有所有的意思?清潔工擦拭物品、測試東西,是為了讓取得持有者可以心裡上感受到溫暖,是禮貌、是修養,也是良好的善舉,這與把物品私有、據為己有的心理內在意思差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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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亞洲大學財法律系主任 蔡佩芬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