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5月報稅季來了,合法報稅的包租代管房東,因受惠相關減稅、抵稅等政策,要納入申報的所得,可能比上班族的收入所得還少。以個人出租給包租代管業者供社宅使用為例,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外,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60%,也比未符《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一般租賃損耗及費用標準43%為高,享有節稅優惠。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媒合作為社宅使用,從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者,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15000元之外,未能檢附租賃費用單據,並可減除租金收入的60%必要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舉例來說,甲為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出租人,在112年1月加入包租代管作為社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萬8000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1萬6000元,甲112年應課稅的租金收入為3萬6000元(1萬8000元扣除1萬5000元,再乘上12個月)。
此外,甲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可減除的必要損耗及費用為2萬1600元(3萬6000元乘上60%),核算租賃所得為1萬4400元(3萬6000元扣除2萬1600元),併同各類所得在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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