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一張提款卡的奇幻漂流
在台灣的刑事偵查及訴訟程序裡,有時候你不需要參與詐騙、甚至不需要知道詐騙,就可以論定被告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你只因為──你把你的提款卡交給別人。
就這麼簡單,一張小小的卡,勝過你的清白、勝過你一輩子的信用、勝過你哭著報警的真誠。
刑法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事實之「可能發生」有所認識,而仍容任其發生,即屬預見之故意犯。
檢察官或法官會說:你交提款卡給別人,就已經預見帳戶可能會被用來犯罪,還容忍它發生了!所以你就是幫助犯!
你說你是被詐騙?檢察官會說:「那你是幫助犯,你有相當學歷,政府一直宣導不要將帳戶交給別人,你還交付提款卡那就是詐欺幫助犯啊。」
你說你裡面有三十萬定存?法院說:「這只能證明你比較有錢,不能證明你沒幫助詐欺。」
你說你報警還抓到詐騙集團?檢察官說:「啊,那很好,謝謝你的協助……但幫助犯罪的事我們還是要繼續偵查,那是兩碼子事。」
法律說幫助犯要有「故意」,還要有一般民眾搞不懂的邏輯叫做「不確定故意」:「你不一定知道會犯罪,但你可能有想過,然後你也沒有阻止它,所以你就有幫助犯的心理狀態了!」
嗯,這邏輯有點像是強加於民眾概念,要民眾學會:你把雨傘借給別人,他用雨傘打人,你沒預見到嗎?幫助犯。
你交出提款卡是因為相信「他是法務部人員」?天真到這程度還敢活在社會上?這也要處以刑罰!
你把家門鑰匙交給騙你假裝是警察的人,對方進門偷東西,法院說你「有預見,卻容忍」家裡被偷,所以你是「協助竊盜犯」!
如果這也成立,誰還敢相信任何人?
我們常說司法要公平,但現在看來,比公平更需要的,可能是基本的常識。
政府警察、司法等部門未能遏止詐騙卻將有些人只是比別人更單純、更信任別人的人——審理的更倒楣、更加不信任人。
不是每個交卡的人都是詐團幫手……
總有一天,我們會發現:「最需要提防的,不是詐騙集團,是周遭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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